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初始确认后,企业应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上述公允价值、交易费用的确定参见“第九章流动资产(一)”。
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摊余成本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是指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3.扣除累计计提的损失准备。
实际利率法,是指计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以及将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分摊计入各会计期间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或该金融负债摊余成本所使用的利率。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估计预期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预期信用损失。
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人。利息收入应当根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1.对于购人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自初始确认起,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
2.对于购人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但在后续期间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后续期间,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对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运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人的,若该金融工具在后续期间因其信用风险有所改善而不再存在信用减值,并且这一改善在客观上可与应用上述规定之后发生的某一事件相联系(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被上调),企业应当转按实际利率乘以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来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是指将购人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摊余成本的利率。在确定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的所有合同条款(例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以及初始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估计预期现金流量。
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或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费用、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或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
企业通常能够可靠估计金融工具(或一组类似金融工具)的现金流量和预计存续期。在极少数情况下,金融工具(或一组金融工具)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或预计存续期无法可靠估计的,企业在计算确定其实际利率(或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时,应当基于该金融工具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的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同时将减值损失或减值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人,并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在随后期间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很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人,并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企业将一项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该资产重分类不影响其实际利率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对于由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以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确认金额。同时根据该公允价值确定其实际利率,并自重分类日(即初始确认日)起对持有至到期投资适用准则关于金融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
对于由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该金融资产之前计人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调整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并以调整后的金额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确认金额,即视同原资产一直以摊余成本计量。且该金融资产重分类不影响其实际利率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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