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的权益性投资,或者原持有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按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属于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同一控制被投资单位股权的,其会计处理方法见本节前述“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部分;属于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其会计处理如下:
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新增投资成本为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新增投资的当期损益。
2.原持有的股权投资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注:应在购买日先确认该股权投资已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全部转入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当期投资收益。
3.原持有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已经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暂不进行会计处理,待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已经确认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暂不进行会计处理,待处置该项投资时相应转入处置期间的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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