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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预习:税务行政复议代理

2017-11-13 20:00:26  

2017年税务师考试 已经结束,你是不是准备备考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务师预习阶段备考已经开始。中公会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涉税服务实务》预习知识点,希望为大家梳理教材知识点,轻松备考。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代理

【考点1】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必经复议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自由选择

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2.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4.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5.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6.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7.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考点2】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1.对各级国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税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提示】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

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所属税务局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共同上一级的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

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共同上一级的行政机关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1.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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