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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非涉税鉴证服务基本业务流程

2018-07-09 13:59:00  

2018税务师考试缓缓向我们走来,正在备战的你,前行到哪里了?此刻打好基础,以后复习才能更快、更好、更顺利!为加快大家的学习进度,小编特别为大家整理了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满满的干货,等你来学!

【知识点】非涉税鉴证服务基本业务流程

1.非涉税鉴证业务承接

(1)分析评估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非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非涉税鉴证业务委托:

①委托事项是否属于非涉税鉴证业务;

②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

③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④其他相关因素。

(2)签订业务约定书

①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非涉税鉴证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②非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③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非涉税鉴证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服务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委托项目的服务性质、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

④非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提示】

1)在签订业务约定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约定书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并在业务约定书上写明。

2)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签约双方发现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发生变化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生效后,服务目的、对象、时限、报告使用等基本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⑤由于税务师事务所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规定的执业义务,故意、过失出具虚假业务报告或实施违约侵权行为,造成委托方产生实际损失的,委托方除按规定承担本身的税收法律责任外,税务师事务所应就合同责任部分按照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1】下列情形均属于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执业义务行为:

1)未注意到政策更新或对政策判断、理解出现偏差造成失误;

2)在委托涉税事宜的执业工作中因运用方法不当或收集、处理纳税数据信息不当;

3)超越法定委托权限,在委托方不知情或未得到委托方确认情况下,以委托方名义擅自办理涉税事宜;

4)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对委托涉税事宜进行盲目执业;

5)违反保密义务,对委托方重要资料保管不当或故意泄露商业秘密侵害委托方权益;

6)明示或暗示将不提交工作结果,或委托项目结果不符合约定要求和时限;

7)存在违反业务约定书的其他情形。

【提示2】

1)委托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违反约定义务提供不实、不完整资料信息或者存在其他限制行为;税务师事务所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执业准则进行执业,以恰当方式向委托方提示过,但是委托方依然坚持或不予改正错误的信息和数据,由此造成的委托涉税事宜与经济事实、纳税事实不符的,由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

2)税务师事务所明知委托方的委托事项违法,仍继续进行涉税业务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委托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税务师事务所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方利益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4)签约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业务约定书的,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签约双方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2.非涉税鉴证业务计划

(1)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胜任受托非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

委托人对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与税务师事务所事先约定承办税务师的,一般由该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服务项目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时间限制等情况,制订相应的非涉税鉴证业务计划。

【提示】业务简单、风险较小的服务项目,可以简化非涉税鉴证业务计划的程序。

(3)非涉税鉴证业务计划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可以视情况变化对业务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3.非涉税鉴证业务实施

(1)税务师执行其他涉税服务,应当根据具体的项目类型,确定相应的执行依据。

(2)税务师执行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应当编制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

【提示】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的,可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

(3)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②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

4.非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1)税务师事务所开展非涉税鉴证业务,可根据服务内容和约定确定是否出具书面的业务报告。

(2)非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完成内部复核程序后,由税务师签名和税务师事务所盖章后对外出具。

(3)在正式出具非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前,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在不影响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就拟出具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沟通。

(4)非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务于特定的使用人的,税务师应当在非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目的或使用人,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说明。

(5)税务师在提供服务时,认为委托人提供的会计、税收等基础资料缺乏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能对服务项目的预期目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报告中作出适当说明。

(6)税务师在非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正式出具后,如果发现新的重大事项,对报告足以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师事务所,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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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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