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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税务机关的权利

2018-08-29 11:28:02  
欢迎同学们来到中公会计税务师小黑板栏目!距2018年税务师考试已时日无多,同学们要打起精神向“钱”看,撸起袖子加油干了,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花“福”蝶还有“福”蝶效应,每天学些考试知识点,遇到考试,就不怕不怕啦!!加油哦,未来的税务师们!献给各位一篇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希望大家喜欢!!

 

税务机关的权利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

2.税收管理权

3.税款征收权(最主要的职权)

(1)依法计征权;

(2)核定税款权;

(3)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

(4)追征税款权:

①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客观原因),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③对偷税、抗税、骗税的(主观原因),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

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延期申报不同于延期纳税)

5.税务检查权。

6.处罚权。

7.国家赋予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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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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