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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08-30 14:37:21  

欢迎同学们来到中公会计税务师小黑板栏目!距2018年税务师考试已时日无多,同学们要打起精神向“钱”看,撸起袖子加油干了,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花“福”蝶还有“福”蝶效应,每天学些考试知识点,遇到考试,就不怕不怕啦!!加油哦,未来的税务师们!献给各位一篇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希望大家喜欢!!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满足条件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等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从2007年1月1日起,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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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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