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增值税
借方专栏 | 贷方专栏 |
(1)进项税额 | (1)销项税额 |
(2)已交税金 | (2)进项税转出 |
(3)减免税款 | (3)出口退税 |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 (4)转出多交增值税 |
(5)销项税额抵减 | |
(6)转出未交增值税 |
【提示】企业购入货物、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借方),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提示】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企业当月缴纳上月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时,不通过本专栏科目核算,应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3)“减免税款”专栏(借方),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提示】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借方),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销项税额抵减”专栏(借方),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
(6)“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借方),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的增值税额。月末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贷方),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对于由于多预缴税款形成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需要做转出处理。
(8)“销项税额”专栏(贷方),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提示】退回销售货物应冲减的销项税额,只能在贷方用红字登记。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贷方),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提示】
(1)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所用外购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需做转出处理。
(2)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用途,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3)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出口应税服务的适用免抵退税方法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10)“出口退税”专栏(贷方),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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