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提示】
①委托方发出货物时如果开具了发票,应按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销项税额。
②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前,如果收到了部分或全部货款,应于收到部分或全部货款的当天确认销项税额。
③委托方未收到代销清单及款项的,应在发出货物满180日的当天确认销项税额。
2. 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1)代销商品根据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
(2)按实际售价及价外费用合计计算销项税;
(3)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现代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3.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实行统一核算)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提示】如何理解“用于销售”?
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机构之间移送货物构成视同销售:
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1.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上述4-8项视同销售行为,对自产货物和委托加工的货物处理是相同的,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即货物进入最终消费环节(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2)视同销售不仅缴纳增值税,还会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自产货物 |
总分机构移 送(统一核算) |
对外捐赠 |
投资、分配集体福利 |
增值税视同销售 | (同一县市的除外) | 视同销售 | 视同销售 |
企业所得税 | 不视同销售 | 视同销售 |
视同销售 |
会计核算 | 不确认收入 | 不确认收 | 入确认收入 |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者应税行为的平均售价;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者应税行为的平均售价;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
【提示】非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4)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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