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审核
(1)审核要点:是否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并且已实际支付费用,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注意与赞助费的区分。
(2)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提示】
(1)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是相同的。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4)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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