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在涉税服务法律关系中,涉税服务行为发生的主体资格是特定的,作为服务的一方必须是经批准具有涉税服务执业资格的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不能从事涉税服务业务。作为接受涉税服务的一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主体资格的特定性是税务师执业的法定要求,也是税务师行业有序发展的基本条件。
(二)涉税服务活动的公正性
税务师是沟通税收征收机关与纳税人的中介,与征纳双方没有任何利益冲突。因此,在执业过程中,税务师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以税法为准绳,以服务为宗旨,既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服务,又为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服务。公正性是税务师执业的基本要求,离开公正性,税务师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
(三)法律约束性
税务师从事的涉税服务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事务委托或劳务提供,而是负有法律责任的契约行为。税务师与涉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涉税服务协议建立起来的,税务师在从事涉税服务活动过程中,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行使涉税服务的权限,且其行为受税法及有关法律的约束。
(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与专业性
税务师行业是一种知识密集型的专业活动。税务师执业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综合分析能力,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由此可见,税务代理的知识性十分突出。此外,税务师执业还表现出较强的专业性。在执业过程中,税务师必须以税收法规和民事代理法规为依据,专门从事有关税务事宜的代理。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税务师的涉税服务业务范围,由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税务师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涉税服务活动。除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代理外,税务师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
税务师从事的涉税服务活动是一项民事活动,涉税服务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涉税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税务师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而不能因为建立了涉税服务关系而转移征纳关系,即转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但是这种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不承担任何过错。若因税务师工作过失而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产生损失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涉税服务人员提出赔偿要求。
(七)执业有偿服务性
税务师行业是伴随着市场经济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以服务为宗旨,以社会效益为目的,在获取一定报酬的前提下,既服务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又间接服务于税务机关、服务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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