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税服务关系的确立
1.涉税服务关系确立的前提
涉税服务不同于一般民事代理服务,涉税服务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双方自愿委托和自愿受理为前提,同时还要受涉税服务人资格、涉税服务范围及委托事项的限制。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代理,税务师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范围进行代理,并严禁代理逃税、骗税行为。
(2)受托涉税服务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涉税服务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法律约束较高的工作,因此,受托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一定资格。按现行规定,从事涉税服务的机构只能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部门确认批准的负有限责任的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其他机构不得从事涉税服务业务。同时,涉税服务专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I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备案。方可从事涉税服务业务。
(3)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涉税服务关系确立必须书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而不得以口头或其他形式。未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而擅自开展代理业务的,不受法律保护。
2.涉税服务关系确立程序及形式
涉税服务关系确立大致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准备阶段,主要就委托内容与权利义务进行洽谈;第二阶段是签约阶段,即涉税服务关系确立阶段。
(1)涉税服务关系的准备阶段。
涉税服务关系确立前涉税服务双方应就委托项目及服务标准协商一致,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商定,特别是应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与委托税务事宜有关的情况、数据、证件、资料等必须如期、完整、准确地提供。同时,双方应就涉税服务费收取等事宜协商一致。这一阶段,税务师处于涉税服务关系确立前的主导地位,必须向委托人阐明涉税服务业务范围、涉税服务责任、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涉税服务收费等,取得委托人认同。
(2)委托代理协议书签约阶段。
在委托方、受托方就协议约定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委托方、受托方应就约定内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委托方、受托方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事项,并由税务师及其所在的涉税服务机构和委托方签名盖章。协议书经委托方、受托方签章后,正式生效。
(二)涉税服务关系的变更
委托代理协议书签订后,税务师及其助理人员应按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事项进行工作,但遇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由协议双方协商对原订协议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这里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原委托代理项目有了新发展,代理内容超越了原约定范围,经双方同意增加或减少代理内容的。如原来签订的是单项代理,后改为综合代理。第二种是由于客观原因,委托代理内容发生变化,需要相应修改或补充原协议内容的。
2.税务师发生变化。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
上述内容的变化都将使涉税服务关系发生变化,因此,必须先修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并经过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及税务师共同签章后生效,修订后的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涉税服务关系的终止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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