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管理体制的概念
税务管理体制是指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一种制度,是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两个方面。
1.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赋予税收法律效力时所具有的权力。税收立法权包括: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和公布权。
2.税收管理权
税收管理权是指贯彻执行税法所拥有的权限,它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权范围。税收管理权包括: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权,减免税的审批权。
(二)分税制不的税务管理体制
1.分税制的概念
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人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不仅是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模式,同时也是税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实行分税制,有利于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分税制的内容
(1)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国防、外交、武警、国家重点建设、中央国家机关经费以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地方政府主要承担地区政权机关经费及本地区经济和各种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2)合理划分税种,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将国家开征的全部税种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属于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属于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适合地方征管,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的税种划为地方税。
(3)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为了保证分税制的顺利实施,我国将原来的一套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机构,国家税务局隶属中央政府,负责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征收和管理;地方税务局隶属于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地方税的征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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