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机关的权利
税务机关作为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主要有: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
2.税收管理权。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
3.税款征收权。这是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管理过程中享有的最主要的职权,主要包括:
(1)依法计征权。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依法确定计算征收税款的方式和方法。
(2)核定税款权。税务机关有权对确无记账能力或虽有记账能力但管理混乱而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查账征收税款的纳税人,按照一定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3)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征收税款。
(4)追征税款权。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税务机关有权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内,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予以审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的规定。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税务检查权。这是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职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
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6.处罚权。即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如罚款等权力。
7.国家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税务机关的义务
1.宣传、贯彻、执行税收法规,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2.为检举人保密的义务;
3.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4.受理减、免、退税申请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义务;
5.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
6.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7.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1.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读职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4.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读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5.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除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而征收的税款,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6.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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