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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知识点:发票领用

2019-01-18 13: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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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用发票的纳税人范围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或领取《营业执照》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后,可以申请领用发票,这是法定的发票领用对象。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或领取《营业执照》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对按规定需要领用经营地发票的,应在按要求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前提下,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

(二)发票领用前的相关事宜

纳税人在领用发票前,应根据具体情况办理发票领用相关事宜,才能保证领取纳税人所需的相应发票。

1.发票领购簿的申领

纳税人领购发票前应先取得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簿是记录纳税人领购和使用发票情况的重要书面材料。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2.发票领用资格的办理

按现行发票管理政策规定,纳税人满足一定条件就可以领用相应的发票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1)领用普通发票资格

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或领取《营业执照》办理落户手续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用发票事宜。

(2)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

纳税人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时,可自行选择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辅导期税务管理的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4.发票领用数量的审批

纳税人领用发票的数量由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数量。

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对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纳税人简并发票领用次数。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辅导期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何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用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5.专用设备的领购和发行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或纳人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发票,应按规定向批准发行的机构领购金税盘或税控盘等专用设备。

纳税人在领购金税盘或税控盘后,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用设备的发行,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综合征管软件同步的税务登记信息、资格认定信息、税种税目认定信息、票种核定信息、离线开票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等信息对专用设备进行发行。

纳税人名称、开票限额、购票限量、开票机数量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发行。纳税人识别号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发行。

(三)发票领用手续

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领用发票前办理相应的事宜后,就可以按发票管理规定领用所需要的发票。在领用发票时,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对于未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出示发票领购簿申领相应的发票;对于纳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可以持金税盘或税控盘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推开和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系统升级,传统的发票领用方式,正在被新型的发票领用模式替代。发票领用同城统办和网上领用发票已在许多地区实施,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发票领用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也实现了足不出户就能领到所需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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