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人时开具发票。可见,发票是在发生经营业务且确认营业收人时才开具。
(一)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通常情况下,发票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但下列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二)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开具的发票
发票是在对外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发票记载的经营业务金额也即征收(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涌现新的经营业态、方式和模式,出现了不少收取款项但未发生经营业务,又需要开具发票i`n睛形,由此产生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开具的发票。
这类发票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目前,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开具的发票主要有: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这种发票主要适用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简称单用途卡)和支付机构预付卡(简称多用途卡)售卡或充值时开具。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这种发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房地产项目预售款时开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收款方式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取预收款时,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己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这种发票在营改增前的业务按规定补发发票时开具。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1)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2)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3)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4.通行费电子发票的不征税发票。即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这种发票目前都在发票服务平台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主要适用如下两种情形:
(1)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部分的通行费;
(2)ETC预付费客户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预付款。
5.建筑服务预收款。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不再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此,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需要开具发票时,需开具这种发票。
6.不征税自来水。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人不征收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7.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此外,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使用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有奖发票奖金支付等情形,都是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而开具的此类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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