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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的涉税误区(一)

2018-09-05 15:26:35  
误区1
 

收到的合同违约金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好多会计认为:

我公司跟一个客户签订了购销合同,另外由于客户出现违约事项,公司收到客户交来的违约金计入了“营业外收入”,是不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其实这是一个纳税误区!

正解应该分情况处理:

■对于合同未履行时收取违约方的违约金,无须缴纳增值税,也不用开具发票;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履行,购买方因延迟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务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的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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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税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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