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的规定,对于增值税直接减征、免征、出口退税、即征即退、留抵退税,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各类增值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1.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会计处理。比如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与企业日常销售密切相关,属于与企业的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例如甲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的软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甲企业2018年8月纳税申报时,对归属于7月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提交退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的退税额为2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其他收益 200000
2.增值税减免的会计处理。个别减免税款需要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例如,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型企业,根据税法规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按定额扣减增值税,应当将减征的税额计入当期损益,即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3.小微企业免税的会计处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会计处理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4.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会计处理。例如某企业生产一种先进的模具产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2018年1月,该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额60万元。2018年2月,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额42万元(返还70%)。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420000
贷:其他收益 420000
5.增值税留抵退税的会计处理。留抵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不可以计入“其他收益”等科目。目前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法:
(1)第一种: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留抵税额是因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所致,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这种做法,从会计的角度考虑,便于平账。但结合税法其进项税额转出范围,主要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而留抵税额不在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而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范围。因此,第一种处理会计与税法不太协调。
(2)第二种:
借:银行存款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这种借方一红一蓝在会计处理中很常见,用进项税额红字直接冲抵留底的税额,从而规避了税法上进项税额转出的不和谐现象,笔者支持第二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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