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纳税问题分析
中远公司属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前适用于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17%的增值税税率。经过调查分析中远公司实际业务状况和财税情况、纳税情况,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销售收入与劳务收入混淆
中远公司大型养路机械配件的销售价格中包含所有寿命期内的后期技术服务费,造成产品销售收入与劳务收入混杂在一起,按税法规定被界定为混合销售,在实现配件销售时多确认主营业务收入,这部分劳务收入平均约占总销售价款的20%~30%.因此,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多计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虽然方便了客户的交易及结算,但对公司来讲却多负担了增值税款。
(二)收入的性质界定及账务处理
公司销售收入份额中,约有60%来自于小型机车的生产销售,30%来自于与西北机械厂大型机车配套的配件销售,而配件的销售只是作为流通环节商贸性质的收入入账(公司2004年10月以前的账务处理均按商贸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不能够作为自产产品销售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
(三)产品成本核算的缺陷
公司外购、装配的配件,需要经过进一步加工、增设一些关键部件,提高其原有性能。在这一环节中需要公司自行研发,有较高技术性工艺过程的参与,且加工装配后的配件能够对我国铁路提速、铁路行车安全提供保障。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购进的配件应作为原材料,而不应作为流通环节的购进存货。在加工、研制过程中应采用成本归集和核算方法计算出最终产品的制造成本,将其纳入工贸企业成本核算体系。
(四)关于销售费用提成问题
公司的修理服务劳务由高技能技工完成,对于销售及修理服务劳务采用销售提成制,而销售提成部分并未通过销售费用反映,在税法上也不允许税前列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前扣除项目金额。
(五)关于技术工人及合同工人劳务费问题
由于公司在不断扩大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聘用了许多技术工人和合同工人,而这部分人员的报酬绝大部分采用了劳务费形式,这不利于增加税前扣除项目,减少企业所得税额,故这部分劳务费支出应进一步合理处理,通过规范的财务核算予以解决。
(六)关于西北机械厂股权问题
西北机械厂持有中远公司5%的股权,并且双方之间又有极为密切的业务裙带关系,这很容易被认定为关联企业,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及交易行为不可避免地被认定为关联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交易价格和税款征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