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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五个涉税关键词

2018-09-20 15:50:28  

笔者认为,平等、登记、纳税、开票、数据,这是电子商务法“涉税”的五个关键词。一部新法的出台标志着一个新秩序的开始,税收秩序的规范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历经五年、四审、三公开,电子商务法终于出台了。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对近年来“电商征税问题的争议”作了定调,笔者梳理出其中涉税的五个关键词。

关键词一:平等

电子商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在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表示,电商企业无须纳税。为什么会有电商是否征税的争议呢?只因电商交易面对的多是个人消费者,不需要开发票,电商多未办税务登记,纳税地点难以确定,税务部门监管难度大,征税往往不到位,这些都引起了电商是否纳税的争议。线上交易不缴税,线下交易按规定缴税,会对守法企业构成不平等竞争,影响实体经济的良性发展。

所以,电子商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这不仅有保护线上交易之义,也可以相应地理解为应该在税收征管上平等对待,给线下交易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关键词二:登记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在对电商进行征税时,有个操作层面的问题,就是纳税地点如何确定?B2C(企业对个人)还好说一点,是电商企业机构所在地。但对C2C(个人对个人)而言,是服务器所在地,还是购买方所在地,还是销售方所在地?原先电商征税难主要是这个问题理不清,出现争税源现象。电子商务发达的地方一般认为应是服务器所在地。

2014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现实中,该规定被理解为自然人卖家只需要向平台登记,不需要工商登记。一些地方出于鼓励新兴产业发展的考虑,也没有对电商平台采取严格的征管措施。

电子商务法明确工商登记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但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电子商务发展实际,为有利于促进就业,可以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经营者免予登记。对免予登记的小规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也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电子商务法还规定了电商平台的义务,一是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二是提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

在明确税务登记义务后,电商的纳税地点也就明确了,就是税务登记所在地,各地税务机关也可以对辖区内的电商开展日常税务管理了,由此带来的税收收入自然是按分成比例归当地财政。

关键词三:纳税

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本条明确指出了电商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本条强调了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惠:

一是2020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是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只要符合各项条件,电商与实体都可以享受优惠,体现了线上线下的平等对待。

关键词四:开票

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本条明确,电商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

关键词五:数据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也规定了相关的处罚措施。

以后税务部门依法要求电商提供交易数据,电商不能拒绝,否则将依法接受处罚,税务部门还可以依法要求电商平台报送有关信息。一旦税务部门全面掌握电商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时间、数量、金额等交易数据,未来电商面临的税收征管可能比实体企业更严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建瓯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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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税务报 谢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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