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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收征收程序

2020-06-29 16: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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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程序

1.税款征收

(1)税款征收的内容

征收方式的确定、核定应纳税额、税款入库、减免税管理、欠税的追缴等。

(2)税款征收的目的

在整个税收征管中心处于核心环节和关键地位,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

(3)税款征收的10项制度:

①应纳税额核定制度 ②纳税调整制度 ③代扣代缴税款制度

④欠税管理制度 ⑤滞纳金征收制度 ⑥延期纳税制度

⑦报验征收制度 ⑧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⑨减免税管理制度

⑩税收凭证管理制度

(4)欠税管理制度

①欠税时间:从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解缴税款的当日。

②欠税金额: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或者应解缴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差额。

③制度规定:对欠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日征收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税款的退还和追征

制度 适用情况 具体规定
税款退还 1.因为技术上的原因或计算上的错误,造成纳税人多缴或税务机关多征的税款 在退还税款的过程中:
如果纳税人有欠税,税务机关可以先用应退还的税款和利息,抵顶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如果纳税人没有欠税,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纳税人的要求,将应退的税款和利息,留抵下期应纳税款。
  2.正常的税收征管的情况下造成的多缴税款  
税款的追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税款)
1.税务机关责任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无滞纳金(3年)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3、5年)
  3.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 税务机关无期限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和骗取的税款(无期限限制)

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措施
类别
条件 措施内容
税收保全措施 (1)行为条件—有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2)时间条件—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3)担保条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担保而不提供的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额度)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者解缴税款;
(2)告诫在先—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3)超过告诫期—经税务机关责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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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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