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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2020-06-30 14:11:00  

我们的努力要有方向,要知道针对哪里!随着2020年税务师考试报名的开始,相信很多小伙伴都在复习了。复习效率不高怎么办?2020年税务师考试知识点内容覆盖广怎么办?中公税务师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二)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纳税主体 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委托方 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1.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2.不能以扣除手续费后的款项作为销售收入
受托方 销售代销货物 1.销售时,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项-进项
2.手续费按“商务辅助-经纪代理服务”计税,税率为6%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关注条件),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九)“营改增”试点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提示】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

用途 自产及委托 外购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视同销售
(对内使用,防止漏税)
不抵进项
(对内使用,最终消费)
投资、分红、捐赠 视同销售
(对外使用,继续流转)
视同销售
(对外使用,继续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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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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