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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二)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纳税主体 | 视同销售行为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委托方 | 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 1.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2.不能以扣除手续费后的款项作为销售收入 |
受托方 | 销售代销货物 | 1.销售时,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项-进项 2.手续费按“商务辅助-经纪代理服务”计税,税率为6% |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关注条件),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九)“营改增”试点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提示】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
用途 | 自产及委托 | 外购 |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 视同销售 (对内使用,防止漏税) |
不抵进项 (对内使用,最终消费) |
投资、分红、捐赠 | 视同销售 (对外使用,继续流转) |
视同销售 (对外使用,继续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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