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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土地增值税新建房屋转让扣除项目

2020-07-20 16:14:53  

我们的努力要有方向,要知道针对哪里!随着2020年税务师考试报名的开始,相信很多小伙伴都在复习了。复习效率不高怎么办?2020年税务师考试知识点内容覆盖广怎么办?中公税务师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土地增值税新建房屋转让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出让方式取得为土地出让金
    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转让方式取得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交纳的有关税费,如契税、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含耕地占用税)、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与房地产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能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证明的 利息+(1+2)×5%以内
(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不能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证明 (1+2)×10%以内
  利息的扣除要注意两点:
一是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二是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其他企业 印花税0.5‰(产权转移书据)+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意】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
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5.加扣 房地产开发企业 (1+2)×20%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开发即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
代收费用:
一并收取:计入收入,费用可扣,不做加计扣除基数;
单独收取:不影响计税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相关内容,大家可以关注中公财经税务师考试网,我们会持续为大家更新相关信息,也可以微信识别下方二维码,加入税务师考试交流群领取备考资料,和更多税务师考生们一起备战税务师考试。一起来看看2020年税务师备考通手册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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