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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税收立法权

2020-11-04 15: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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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考试的临近开始,相信很多小伙伴都在复习了。复习效率不高怎么办?2020年税务师考试知识点内容覆盖广怎么办?中公税务师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税收立法权

1.税收法律

(1)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最高权力机关);

(2)创制程序(4项):

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公布(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2.税收行政法规

(1)制定机构:国务院(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是目前我国税收立法主要形式;

(2)创制程序(4项):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

(3)税收行政法规应在公布后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4)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而高于税务规章。

【提示】税收地方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3.税务规章

要点 具体内容
税务规章的
施行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在特殊情况下,可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税务规章的解释 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税务规章的适用 税务规章的适用规则包括:
(1)税务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2)税务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都作出过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3)税务规章一般不应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税务规章的冲突
裁决机制
(1)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税务规章就不再适用;认为适用税务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税务规章与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税务规章的监督 对税务规章的监督主要包括:
(1)备案审查
(2)提请审查
(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税务规章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规章“参照”适用,对不适当的税务规章虽然不能宣布无效或予以撤销,但有权不适用不适当的税务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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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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