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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税法一》预习:消费税与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2017-11-14 14:03:44  
2018年税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备考,今天中公会计小编为您整理了《税法一》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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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处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三章消费税

【知识点】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处理

①、 将货物交与他人代销,增值税视同销售,消费税生产环节征收(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以受托方为纳税人),会计上做销售处理;

②、 销售代销货物,征增值税,除金银首饰外其他消费品不征消费税,会计上区别不同情况做销售或代销业务处理;

③、 不在同一县市的统一核算机构内部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征增值税,不征消费税,会计上不做销售处理;

④、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征增值税,征消费税,会计上不做销售处理;

⑤、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征增值税,征消费税,会计上做销售处理;

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征增值税,征消费税,会计上做销售处理;

⑦、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征增值税,征消费税,会计上做销售处理。

⑧、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增值税,征消费税,会计上做销售处理(目前会计处理有争议)。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量的积累才能得到质的飞跃,备考就从眼前的知识点开始吧。

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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