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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税法一》考点: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2018-06-22 15:01:34  

世界杯的热潮越赛越热,不少税务师考生也是球迷,小编提醒你,在沉迷球赛的时候,不要忘记学习这件正事儿,为了不耽误大家的复习进度,中公会计小编准备了2018年税务师《税法一》考点,今天要学习的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知识点】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双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税务机关,另一方为纳税人。

1.征税主体

(1)征税主体

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判断一个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关键要看其是否经过法律授权。税务机关之所以成为征税主体,是因为有国家的法定授权。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极具程序性,不能自由放弃或转让。

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包括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也可以是履行征税职责的财政机关、海关。

(2)征税主体的职权和责任

【例题•多选题】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下列各项属于税务机关职权的有( )。

A.税务管理权

B.税收监管权

C.委托税务代理权

D.税收司法权

E.税收检查权

【答案】AE

【解析】六项:税务管理权、税收征收权、税收检查权、税务违法处理权、税收行政立法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2.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称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特别提示】这部分内容中的知识点比较散乱,但也比较容易命题。考生要充分注意两方面问题:一是不要混淆权利与义务;二是要把握纳税人权利的一些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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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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