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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税法一》考点: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2018-08-22 17:48:22  
欢迎同学们来到中公会计税务师小黑板栏目!距2018年税务师考试已时日无多,同学们要打起精神向“钱”看,撸起袖子加油干了,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花“福”蝶还有“福”蝶效应,每天学些考试知识点,遇到考试,就不怕不怕啦!!加油哦,未来的税务师们!献给各位一篇2018税务师《税法一》考点,希望大家喜欢!!
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提示】(1)-(7)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8)为“营改增”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8)“营改增”试点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A.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B.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C.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教材视同销售的规定共有9项(第4项失效),其具体的计税规定及其运用是税法(Ⅰ)、涉税服务实务考试必考的知识点。

【归纳】视同销售的特点:

第一类特点:所有权发生了变化或应税服务已实施并被接受。

第二类特点:所有权没有变化,但是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从生产领域转移到增值税范围以外或者转移到消费领域。

第三类特点:所有权或许没有变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提示】货物的视同销售与“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视同销售有区别:

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的,视同销售;

本企业员工为雇主或本企业雇主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项目的,不必视同销售。

【例题•多选题】根据“营改增”的有关规定,下列属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有(  )。

A.为本单位员工无偿提供搬家运输服务

B.向客户无偿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C.销售货物同时无偿提供运输服务

D.为客户无偿提供广告设计服务

E.向关联单位无偿提供交通运输服务

【答案】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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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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