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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税法一》考点:金银首饰消费税计税规则

2018-08-24 17:35:29  
欢迎同学们来到中公会计税务师小黑板栏目!距2018年税务师考试已时日无多,同学们要打起精神向“钱”看,撸起袖子加油干了,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花“福”蝶还有“福”蝶效应,每天学些考试知识点,遇到考试,就不怕不怕啦!!加油哦,未来的税务师们!献给各位一篇2018税务师《税法一》考点,希望大家喜欢!!

金银首饰消费税计税规则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2.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3.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

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4.税率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5.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归纳】记住两方面:

1.征税范围(不含修理、清洗、镀金、包金;但包含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

2.还要记住两个比例(5%税率、6%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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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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