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的区域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二)纳税人(熟悉)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的增值税,是否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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