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预收的租金时,增值税应分次计算还是一次性计算?企业和个人的处理有何不同?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收到租金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预收款总额一次性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能按权责发生制均匀分摊至每一纳税期缴纳。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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