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款征收(重点)——包括10项内容:
(1)应纳税额核定制度、(2)纳税调整制度、(3)代扣代缴税款制度、(4)欠税管理制度、(5)滞纳金征收制度、(6)延期纳税制度、(7)报验征收制度、(8)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9)减免税管理制度、(10)税收凭证管理制度。
这部分内容的两个重点问题:
(1)欠税管理与滞纳金的计算
【例题】某企业在2017年8月的经营活动中应纳增值税60000元,其应纳的增值税在9月25日才申报缴纳入库,其应承担的滞纳金是多少?
【答案】该纳税人应于9月15日前缴纳入库,其25日才完成纳税义务,滞纳10天,其应承担的滞纳金=60000×0.5‰×10=300(元)。
(2)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特点:制约、限制纳税人的资金和财产物资的转移。
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条件:
(1)行为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主要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2)时间条件——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3)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的特点:强迫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
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条件:
(1)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者解缴税款;
(2)告诫在先。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3)超过告诫期。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提示】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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