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章是税务部门规章的简称。部门规章,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的规定,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规章。此处所称的“部门”,不仅指国务院组成部门,也包括国务院直属机构。税务规章是指根据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国家税务总局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一部税务规章是2002年3月1 日实施的《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从法律规定来讲,地方政府也有规章制定权、也可制定税务方面的行政规章。但由于我国税收法权高度集中,且税务业务管理的垂直性特点,地方政府并没有制定有关税收业务方面的规章。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和中公会计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规章。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规章的法律渊源。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规章并不包括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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