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优惠的内容。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的条件: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中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口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年第9号)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而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3.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I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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