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按简易方法计算,即按销售额和规定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服务也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征牧率
公式中销售额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规定内容一致,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按征收率(2008年12月3I前为6%或4% , 2009年1月1日起为3%)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自行开具的发票是普通发票,发票上列示的是含税销售额,因此,在计税时需要将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三、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以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下同)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因此,其应纳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征收率计算。
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可比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有关规定处理,由销售方到税务机关办理。对于重新开票的,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须重新开票的,退还其已征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四、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抵扣
自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的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 = 价款/(1+17%) * 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的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2%
六、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相关政策
1.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5.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7.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8.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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