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人认定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加油站是指经原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二)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1.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 = (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 一 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 * 油品单价
2.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下列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1)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
(2)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代储协议报税务机关备案)。
(3)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3.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按预收账款作相关财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三)征收方式
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纳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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