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核力发电企业的增值税政策
1.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
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人库税款的75%;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人库税款70%;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人库税款的55 %;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3.原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该政策已于2007年内到期的核力发电企业,自该政策执行到期后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应的返还比例;对2007年内新投产的核力发电企业,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执行。
(二)关于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税收政策
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以下政策:
1.对大亚湾核电站销售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2.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电网公司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及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大亚湾核电站生产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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