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规定的以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瓢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日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日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包括以下三类货物:
(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国家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的范围包括: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所列的货物。
②《卫生部对外经贸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血液、组织器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药发[1996]27号)规定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以及利用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加工生产的制剂。
③商务部会}司有关部门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所列的货物。
④《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所列的附录一、二、三级的动物、动物产品和植物、植物产品。
⑤林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货物。
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精神药品管制品种日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的货物。
⑦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所列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一单位的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以及自2011年1月1日起,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除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的退(免)税办法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该办法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规定的服务和无形资产。
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4.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5.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包括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具体办法及计算公式按有关出日货物劳务退(免)税的规定执行。
6.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分别核算的,应一并汁算免抵退税。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应按照增慎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额的比例划分其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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