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金税盘、报税盘和其他设备,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一)专用发票的构成与限额管理
1.专用发票的构成形式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人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2.专用发票限额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自2014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申请领用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要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省国l税机关确定。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此外,防伪税控系统的其体发行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二)专用发票的初始发行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1C卡的行为:
1.企业名称;
2.税务登记代码;
3.开票限额;
4.购票限量;
5.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6.开票机数量;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第1 ,3 ,4 ,5 ,6 ,7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2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三)专用发票的领购范围
采用扣税办法计算征收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办法或选择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征收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领购范围。按照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
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领购使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其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述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上述第(6)项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是指: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此外,按照规定,纳税人当月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不得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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