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范围确定的原则
确定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总原则是: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充分考虑人民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状况,注重保证国家财政收人的稳定增长,并适当借鉴国外征收消费税的成功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货物、劳务税格局调整后税收负担下降较多的产品。目前我国工业领域中的货物、劳务税收人主要集中在卷烟、石化、化工、电力、冶金、汽车等几个工业部门(占50%),加之原流转税税率设计极不规范,税率档次多,税负相差悬殊,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以后,必然有一些高税率的产品税负下降,为了确保改革以后财政收人不减少,需要通过消费税、资源税拿回来。
2.非生活必需品中一些高档、奢侈的消费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通过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可以调节收入水平,体现多收入多缴税的原则。
3.从保护身体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需要出发,不提倡也不宜过度消费的某些消费品。如烟、酒、酒精、鞭炮、焰火等。对这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可以抑制其消费。
4.一些特殊的资源性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对汽油、柴油征收消费税,并实行较高税率,除符合国际惯例外,主要是它们是不可再生资源,需要限制无度消费,以及防治污染的需要。
按照上述原则,在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中,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并不很多,大体上可归为五类: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身心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油品。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可以根据国家的政策和经济情况及消费结构的变化适当调整。目前,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确定主要体现了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消费税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列举品目征收的。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与增值税的部分征税范围是交叉的。也就是说,对消费税列举的税目的征税范围,既要征收消费税,同时又要征收增值税。
二是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属于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消费品都需要缴纳消费税,但是,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堵塞税收漏洞,对于那些未体现销售而发出、使用和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亦视同销售,将其纳人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二)税率设计的原则
消费税税率设计的主要原则是:
1.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设计消费税税率,必须依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对那些既要限制生产,同时义要限制消费的应税消费品,从高设计税率,如烟、酒、化妆品、鞭炮、焰火等;对那些只限制消费而不限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适当从低设计税率,如摩托车等。
2.确引导消费方向,有效地抑制超前消费倾向,调节供求关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的生产和消费间的矛盾将日益突出,仅仅依靠价格杠杆,难以有效地缓解两者间的矛盾,而消费税可以通过设置相应的税目,设计差别税率,来止确地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缓解社会供求矛盾,并与价格杠杆一起发挥合力作用,促进经济的良性循环。因此,对那些高档应税消费品和供求矛盾较突出的应税消费品从高设计税率。
3.适应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消费税的税率要一与我国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和经济收人相适应,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过高会使消费者心理难以承受,使生产和消费出现停滞;过低则丝毫不会影响消费者的心理,起不到调节生产与消费的作用,也不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人。因此,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必须既考虑消费者的经济收人状况,又考虑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同时,兼顾国家财政的需要。另外,将消费税确定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然后,再转嫁给消费者,通过这种方法来征收消费税。这样,不但能照顾到我国消费者的传统消费习惯,还可以增强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能力,使消费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步提高纳税意识。
4.适当考虑消费品的原有负担水平。消费税税率的设计是在原来产品税、增值税的基础上,并在对增值税税率加以调整和规范后,为弥补一些高税率产品征税的不足,通过换算和平衡后确定的。从总体上看,税制改革后,消费税与增值税税负之和大体上与原来货物的税负水平持平,因此,不会引起物价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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