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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三章六节基础知识点: 组成计税价格

2019-01-24 16: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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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纳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这里所说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人加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二)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按照规定,如果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征收时,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利润 + 自产自用数量 * 定额税率)/(1 一 比例税率)

式中,“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见表3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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