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率又有变化。
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4.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5.适用税率:从价税率11%,从量税率0. 005元/支。
6.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8.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9.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
1.纳税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2.纳税环节及税率。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3.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零售环节锥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 * 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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