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
2.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省级人民政府在提出和确定适用税率时,要结合当前矿产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遵循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充分考虑企业负担能力,以近几年企业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铁矿石开采企业缴纳资源税金额按40%税额标准测算)和矿产品市场价格水平为依据确定。一个矿种原则上设定一档税率,少数资源条件差异较大的矿种可按不同资源条件、不同地区设定两档税率。
4.除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外,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在本办法所附《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试点省份的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税额为每千瓦时0. 005元。跨省(区、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与涉及的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执行。
(1)对取用地下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
(2)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在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不含农业生产取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取水)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在非超采地区税额标准2---5倍幅度内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超过5倍的,报国务院备案。
(3)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市供水价格。
(4)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5)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除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取用水外,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征1-3倍,具体办法由试点省级政府确定。
(6)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制定税额标准。
农业生产取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
对企业回收利用的疏于排水和地温空调回用水,从低制定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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