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12月1日起,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调整如下:
1.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勃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 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3.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4.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5.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6.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实施。
为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低丰度油气资源及气次采油的陆上油气田企业,根据以前年度符合土述减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销售额占其原油、天然气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 x 减征幅度 x 6% )/总销售额
实际征收率=6% — 综合减征率
应纳税额=总销售额 x 实际征收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陆上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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