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购置税的税率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二、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确定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计税价格=(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十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这里的“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即非贸易方式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式中,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此类车型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是指由海关课征的进口车辆的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关税=关税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
式中,消费税是指进口车辆应由海关代征的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X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一消费税税率)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经海关审查确认的有关完税证明资料确定。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进口自用,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三)应税行为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2.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汁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核定计税价格的方法如下:
核定计税价格=车辆销售企业车辆进价(进货合同或者发票注明的价格)x(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3.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所称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是指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出具的受损车辆赔偿文书报告或者有关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中注明的因不可抗力因索导致受损的车辆。
所称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是指自合格证标注的“车辆制造日期”至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开具日期超过3年的国产车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注的“运抵日期”,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或者裁定没收法律文书标注的“签发l日l期”至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开具日期超过3年的进口车辆。
所称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车辆试验机构出具的车辆试验报告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注明已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
4.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使用年限的界定方法是: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行为发生之日(例如:二手车发票开具日期或原免税车辆改变用途发生之日止。)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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