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修订后由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2号),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规定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征税车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纳税人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赶的签发机关所在地与车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书)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人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
(3)外国人,提供人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2.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2)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车辆一致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其他资料。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应当分别按照不同业务要求提供原件和相应的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留存机动车发票统一发票报税联、车辆电子信息单、彩色照片以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原件的,纳税人不需耍提供复印件。其他资料,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二)免(减)税申报
符合免税、减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中报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沉,分别提供所需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彩色照片。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及彩色照片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胡;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初货计划的证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5.城市公交企业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
6.留学回国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7.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8.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申报
1.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主动申请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征管办法的规定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受理纳税申报。
2.对于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除了按照征管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主管税务机关对己使用未完税车辆除了按照《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外,还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时,滞纳税款之日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
第一,纳税人提供的购置证明注明的时间超过3年(含)的或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3年追溯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第二,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已办理登滋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合格证明土标注的制造日期后60日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四)购买二拳车申报规定
1.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正本原件;
2.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
二、车辆购鬓税的纳税环节
车辆购置税是对应税车辆的购置行为课征,征税环节选择在销售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具体而言,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俩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即车辆购置税是在应税车辆上牌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征收。
车辆购置税选择单一环节,实行一次课征制度,购置已征车俩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但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即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制后改变了原免税前提条件的,就不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三、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车辆登记注册地是指车辆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
四、车辆购置税纳税期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购买之日”是指纳税人购车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进口之日”是指纳税人报关进口的当天。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兔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中报纳税。
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一次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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