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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七章基础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2019-02-26 15: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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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属于“土地转移增值税”的类型,将土地、房屋的转让收入合并征收。作为征税对象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准千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二)征税面比较广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义务。

(三)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在计算方法上考虑我国实际情况,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对旧房及建筑物的转让,以及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申报不实、成交价格偏低的,采用评估价格法确定增值额,计征主地增值税。

(四)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僚率高低为依据,按照累进原则设计的,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适用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适用的税率低、少纳税。

(五)实行按次征收,纳税时间、缴纳方法根据房地产转让情况而定

土地增值税发生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计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其纳税时间和缴纳方法根据房地产转让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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