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售房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房地产业经营方式较为特殊,征收管理难度也比较大,其中,最突出的是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以及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出售商品房。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依据这项原则,对上述两种经营方式采取了先按比例预征(预征率为:东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2% ,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 ,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然后清算的办法。具体方法如下: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对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若按此办法难以计算或明显不合理,也可按建筑面积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扣除项目扣除项=扣除项目的总金额x(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或建筑面积/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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