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各国海关大多采用以课税对象的价格(或价值)为课税标准对进出境货物征收关税。经海关审查的价格称为海关价格。在将海关价格作为课税标准,凭以计征关税时,海关价格称为完税价格。关税税率确定之后,货物完税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课征关税税额的多少。对于纳税人,它关系到其进口货物的成本的高低,进而影响其利润。对于国家,它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关税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各国都制定一套详尽的海关制度,目的在于公平、规范地确立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2014年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进行了限制:
(1)进口货物只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费赠送的;
(2)进口货物只能销售给指定第气方的;
(3)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后只能销售给卖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的;
(4)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者使用受到限制的。
2.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进口货物的价格受到了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1)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
(2)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
(3)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货物的价格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影响的。
3.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4.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2019年税务师考试备考已开启,如果独自学习有困难的话,可以选择中公的面授或者网校,我们有优质的教学资源,可以为大家的税务师学习提供很大的帮助,可以让考生在短期内更加理解教材内容,从而提高备考的效率。2019年税务师全新课程全新上线,考点考情全掌握,助你加速成为税务师!更多资料,可进QQ交流群或关注税务师微信公众号。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