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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八章关税基础知识点: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019-03-04 19: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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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二)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三)暂时进境货物

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一般进日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有关规定,审查确定关税价格。经海关批准留购的暂时进境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四)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租赁方式进日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应当予以计入;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中请按照本章“第四节,一、关税的完税价格,(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其他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五)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x(1-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月)/(监管年限x12))

式中,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是超过15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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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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