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免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调节手段。正是有了这一手段,使关税政策制定工作兼顾了普遍性和特殊性、原则性和灵活性。因此,关税减免是贯彻国家关税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除法定减免税外的其他减免税均由国务院决定。减征关税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以税则规定税率为基准,在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以最惠国税率或者普通税率为基准。
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也称政策性减免税。在法定减免税之外,国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减免关税的政策,称为特定或政策性减免税。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有地区、企业和用途的限制,海关需要进行后续管理,也需要减免税统计。
(一)科教用品
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科技开发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范围按照《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执行。其中包括:①研究开发、科学试验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②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③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④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⑤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二)残疾人专用品
根据《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1号),为支持残疾人的康复事业,对残疾人个人用专用品和福利、康复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对规定的残疾个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截暂行规定》对免税的残疾人专用品种类和品名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慈善捐赠物资
根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自2016年4月1日起,对境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境外捐赠人,无偿向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七家全国性慈善或福利织织,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慈善事业是指非营利性的慈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暂行办法》对可以免税的捐赠物资种类和品名作了明确规定。
(四)加工贸易产品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简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 ,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忠口的经营活动。
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日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数量予以核销。对按规定进口时先征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根据核定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税款。
(五)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为了鼓励我国边境地区积极发展与我国l毗邻国家间的边境贸易与经济合作,国家制定了有关扶持、鼓励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边境贸易有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两种形式。边民互市贸易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I二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边境小额贸易是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其中,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为了创造完善的投资、运营环境开展为出日贸易服务的加工整理、包装、运输、仓储、商品展出和转口贸易,国家在境内设立了保税区,即与外界隔离的全封闭方式,在海关临近管理下进行存放和加工保税货物的特定区域。保税区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有:进口供保税区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为加工出日产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供储存的转日货物以及在保税区内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料以及转口货物予以保税;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一般免征出口关税。
(七)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为加强与完善加工贸易管理,严格控制加工贸易产品内销,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并为出口加工企业提供更宽松的经营环境,带动国产原材料、零配件的出口,国家设立了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有:从境外进入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除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对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制成品征税;对从区外进人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八)进口设备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臼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09年11月1日起,调整为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继续免征关税。具体为: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转让技术和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目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一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进口关税。
(九)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为鼓励、支持部分行业或特定产品的发展,国家制定了部分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这类政策一般对可以减免税的商品列有具体清单。如为支持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对相关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支持纺织品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对17种8位税目项下的纺织品(税号61021000的毛制针织女式大衣、防风衣等)停止征收出口关税。
(十)特定地区的减免税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年8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5种进口鲜水果实施零关税。
海关凭借海关总署认可的台湾地区签发水果产地证明文件的有关机构和民间组织于2005年8月1日后签发的、能够证明水果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产地证明文件,办理享受零关税水果的征税验放手续。原产于台湾地区水果的原产地标准为在台湾地区完全获得,即在台湾地区收获、采摘或采集。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2019年税务师考试备考已开启,如果独自学习有困难的话,可以选择中公的面授或者网校,我们有优质的教学资源,可以为大家的税务师学习提供很大的帮助,可以让考生在短期内更加理解教材内容,从而提高备考的效率。2019年税务师全新课程全新上线,考点考情全掌握,助你加速成为税务师!更多资料,可进QQ交流群或关注税务师微信公众号。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