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税法解释还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认释
(1)字面解释
字面解释是税法解释的基本方法,税法解释首先应当坚持字面解释。进行字面解释涉 及四个层次的问题:一是税法条文所使用文字取汉语的通常含义,税法解释即是解释其汉 语语义的内涵,但实际上除了个别内涵与外延不是很清楚的词语,需要做这种解释的时候 并不很多;二是税法越来越多地使用各类法律及各相关学科的术语,不过税法在对其加以 引用时并没有附加特别的含义,那么需要税法作出相应解释时,应取其本意,而不应作出与其所在学科不同的解释;
三是某些专门用语与专业术语,税法在引用时,附加了特别的含义或限制,那么,税法的解释就要体现这种差别,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即 附加了在我国境内住满一个纳税年度的条件,需要税法解释加以明示,但是对于税法没有 特别规定的,不能通过税法解释来改变其原有含义;四是对于税法固有的概念,应当按照税 法的本意要求加以解释,而不能受其他学科或法律解释的干扰。
(2) 限制解释。
税法的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精神与目的,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 的解释。这种解释,在我国税法中也时有使用。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 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 境内习惯性居住。”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J89号)将“习惯性居住”解释为“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 地”,其范围明显窄于“习惯性居住”的字面含义。
(3) 扩充解释。
税法的扩充解释是指为了更好地体现立法精神,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 的解释。由于解释税法要考虑其经济含义,仅仅进行字面解释有时不能充分、准确地表达 税法的真实意图,故在税收法律实践中有时难免要对税法进行扩充解释,以更好地把握立 法者的本意。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次征收。但 是容易出现纳税人将取得劳务报酬的次数无限分割,逃避纳税、减少税收收入的问题,故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将劳务报酬按次征税扩充解释为:“劳务报酬 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税法的扩充解释以体现税法本意为 出发点,但是如果不加以适当限制,往往会走向反面,即违背税法本意。所以扩充解释尽管 在税法中存在,但一般不将其作为一项解释方法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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